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大小兴安岭林区接替产业专项的指导意见
(发改东北〔2011〕2191号)
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发改东北〔2010〕2950号,以下简称《林区规划》),加强大小兴安岭林区接替产业专项管理工作,根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项目建设要紧密围绕《林区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通过发展林区接替产业,促进林区经济转型、就业再就业、民生改善和生态保护。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为解决好天保二期工程实施后国有林区减伐带来的诸多问题,项目主要安排在国有林区、国有林场,项目投资补助要与安置林区富裕人员就业挂钩,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二)专项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绿色食品产业、北药产业、林木精深加工业、生态文化旅游业、商贸服务业、代木能源等,以及《林区规划》确定的重点接替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项目建设地点严格限定于《林区规划》范围区域内。本意见“专项支持重点”中(一)、(二)、(三)条所列生产加工类项目,主要安排在《林区规划》专栏8确定的11个接替产业集聚区内。
(四)项目符合现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规划,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产品有较大市场需求,所采用的技术先进适用。不支持产能过剩项目、破坏生态环境项目,尤其是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和矿产开采类项目。本意见“专项支持重点”中(四)、(五)、(六)条所列有关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物流园区设施建设项目,须有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或地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园区建设规划。
(五)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每年选择2~4个领域予以支持。
二、专项支持重点
(一)绿色食品产业。充分利用林上和林下资源,按照规模化、绿色化、种植(养殖)加工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建设我国北方绿色生态食品、特色畜禽产品生产基地。重点支持有机食用菌、特色山野菜规模化种植加工;蓝莓、红豆等野生浆果和高纬寒地特色浆果规模化培植加工;貂、狐等珍贵皮毛动物和鹿、林蛙等特种经济动物规模化养殖加工;优质脱毒马铃薯规模化育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