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11〕1554号)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资本保证金存放以及变更存款性质的请示》(民保中报〔2011〕07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变更以下四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以下四笔存款不再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可由你公司依法处置:
一、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的2300万港元;
二、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的3500万元人民币;
三、存放于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的3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