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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2012年度电视机、电冰箱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采购人在采购进口产品时,应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规定,采购符合配置标准要求的产品。

  六、违规处理

  (一)定点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应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有关情况,一经查实,采购中心将对违规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定点供应商中标资格,直至报请财政部,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产品的质量、配置或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合同约定的标准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以及签订合同后拒绝履约的;

  3、未在投标承诺供货期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4、未按承诺的优惠价格或折扣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5、因质量、服务、价格等原因被采购人投诉情况属实的;

  6、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7、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框架协议规定及投标承诺的其他情形的。

  (二)采购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不擅自向定点供应商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不无故拖欠;在采购过程中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

  各部门要将本通知及时转发所属单位并监督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采购工作。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采购单位可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10-83084950/68,83084964/56(传真);服务热线:010-83083549/7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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