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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编报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编报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的通知
(财办行[2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司(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司(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高检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司(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编报工作,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报表编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0]31号)的有关要求,扎实做好报表编报的各项工作,确保2010年报表编报工作顺利完成。

  二、2010年报表编报要进一步强化资产信息统计的各项基础工作,以深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实施,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经常性资产清查工作机制为基础,提高资产统计信息质量,确保资产统计报表数据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衔接一致,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编制的部门和全省汇总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连同电子介质数据报送财政部。各部门、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电子数据在线上报的范围。

  四、对2010年报表编报工作,我部将总结后适时予以通报。

  各部门、各地区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教科文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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