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招标书应随遴选入围通知书一并送达入围单位。
第二十四条 招标书免费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中机联对招标书的解释、更正等应及时通知遴选入围单位。
第五节 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为, 防止投标人的临时弃权等行为影响招标人招标工作正, 常开展,设立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获得投标资格的遴选入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中机联交纳投标保证金。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中机联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后无息全额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公布招标结果的次日无息全额退还。
第二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金额由中机联确定,一般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5万元。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书应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评标时间,三者可以为同一时间,也可以分别确定。
第三十条 投标书应按照招标书要求的内容、格式编制,并对招标书做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书递交份数和密封情况应符合招标书要求。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递交投标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递交。由授权委托人递交的,应向中机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中机联接受投标书应进行登记并检查标书密封情况、核对递交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开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在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监督人三者同时在场时进行。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拆封前应检查标书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监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