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与报名截止时间之间应至少相隔10天。
第十四条 对招标公告的解释、更正,应及时通过原发布媒体发布,并通知报名单位。
第三节 初步遴选
第十五条 对报名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指对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进行审核。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部应直接将其剔除,不进入初步遴选名单。
第十六条 考虑到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投标报名情况,为节约成本,减少工作量,可采取遴选入围的方式进行初选。
遴选入围会计师事务所获得投标资格,可进行投标。未入围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进行投标。
第十七条 按照拟招标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当报名并符合投标基本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大于拟招标数量3.3倍时,应进行初步遴选。
第十八条 遴选工作由审计工作部负责。
审计工作部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遴选入围单位。
第十九条 遴选入围单位数量不得超过拟招标数量的3.3倍。
报名并符合投标基本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少于拟招标数量的3.3倍时,不再进行初步遴选,报名并符合投标基本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全部视为遴选入围单位。
第二十条 遴选入围名单应在报名截止日期后5日内公布,并通知遴选入围单位编制标书,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四节 招标书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应向投标人发送招标书。
招标书为招标公告的细化。
招标书除应包括招标公告所有内容外,还应介绍招标项目具体情况、投标和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基本原则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书由审计工作部负责编制,经主管会领导审核并加盖中机联公章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