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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69号――决定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七期)

财政部公告
(2011年第69号)


  根据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北京、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宁夏、河南省(区、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七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面值为176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176亿元。其中北京、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宁夏、河南省(区、市)额度分别为27亿元、29亿元、24亿元、6亿元、31亿元、13亿元、46亿元。各省(区、市)额度以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七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本期债券期限3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67%,2011年10月18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0月20日发行结束,10月24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0月1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4年10月1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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