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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7号――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27号)


  现公布《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74号)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
  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申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必要性、可行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等;
  (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经营情况;
  (六)基金管理公司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的有效业务规则和措施;
  (七)人员和部门准备情况,主要包括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情况,拟任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投资、交易、清算等技术准备情况;
  (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管理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运作、公司治理、投资决策与研究分析体系的建立与执行、公平交易与防范利益输送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公司监察稽核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人员队伍及人力资源管理状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评议,必要时可以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则规范运作,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并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建立以下专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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