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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8号――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销售管理办法》所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或者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九、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及信息备案相关表格可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在线办事”栏目下载。各机构进行业务资格申请或者相关信息备案时,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完成电子报送,并同时上报相同内容的书面正本1份。

  附件二: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的起草说明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9日发布,并将于2011年10月1日实施。为明确《销售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我们草拟了《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明确了《销售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实施上的衔接问题,并重点明确了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报材料和已有机构定期信息更新的内容与格式。
  《实施规定》是《销售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之一。《实施规定》发布后,基金销售法规体系将基本建成,形成在《基金法》框架下,以《销售管理办法》为主体,《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补充规定》、《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和协会关于人员管理、反洗钱、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等自律规范为补充的法规体系。法规体系已经涵盖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评价业务、宣传推介、费用管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技术等基金销售监管的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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