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竞争性选拔局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经过制定方案、 自我推荐与资格审查、民主测评与民主推荐、陈述、考察、讨论决定和任职等程序。
竞争性选拔正局级领导干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组织陈述。
第五条 竞争性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经过制定方案、自我推荐与资格审查、民主测评、陈述、考察、讨论决定和任职等程序。
民主测评与陈述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选拔任用与交流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二章 制定方案、自我推荐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开展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应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第八条 竞争性选拔局级领导干部实施方案由人事司提出,报部党组审定;竞争性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实施方案由职位所在司局(督察局)提出,报人事司审核。
实施方案要在确定的选拔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报名参加竞争性选拔,除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竞争正局级领导职位的,应为副局级干部,且任副局级职务两年以上;竞争副局级领导职位的,应为正处级干部,且任正处级职务三年以上;竞争正处级领导职位的,应为调研员或副处级干部,副处级干部应任副处级职务两年以上。
(二)竞争部机关、督察局正局级领导职位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领导工作经历或基层挂职锻炼经历;竞争部机关、督察局副局级领导职位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或基层挂职锻炼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竞争部机关、督察局局级领导职位的事业单位干部和《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施行后调任的公务员,需具备
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最低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