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
(环办函[2011]1150号)
各辐照装置单位:
为了加强对γ辐照装置(以下简称“装置”)退役工作的管理,减少装置停用后对人员、环境造成的潜在危险,正在进行退役和拟退役的装置单位应该严格按照《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的要求开展退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终止运行后的装置必须在完成放射源的转移、送贮工作后六个月内启动退役程序,并在场址无限制开放验收监测完成后向我部提交终态验收申请。
二、未依法完成退役工作的装置,其场址涉嫌放射性污染,不允许对公众开放,也不得随意进行建筑的拆除或将该场址用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