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收益[2011]1186号)
各中央企业:
为及时了解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情况,规范信息报送,提高报告质量,根据《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及资本预算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本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报告是加强资本预算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反映资本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各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根据资本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报告的要求,切实做好资本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报告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报告,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资本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报告包括资本预算支出安排进度报告(以下简称进度报告)、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以下简称决算报告)、资本预算支出后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以及相关情况说明等。
三、进度报告是资本预算资金拨付和执行过程的报告,主要反映资本预算资金的到账情况、企业内部的拨付流程和账务处理情况及资本预算支出的调整变动情况,是资本预算支出执行的阶段性报告。
(一)企业应于资本预算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库资金拨付及企业入账的简要情况说明,包括请款情况、到账日期、金额、入账科目等。该说明由企业资本预算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报送国资委收益管理局。
(二)企业应于资本预算资金到账后3个月内报送阶段性进度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资本预算资金拨付金额和拨付流程(拨付过程中涉及的各级企业股权结构变化、账务处理、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企业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三)在资本预算支出执行过程中,受重大政策、环境变化以及企业重大战略调整等影响,确需对资本预算项目承担单位、资金投向、额度等进行调整的,企业应当及时报送资本预算支出调整申请,说明资本预算支出调整的理由和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