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财法[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该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现就财政部门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的原则、设定权、实施程序、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与财政行政执法工作密切相关。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强制法作出具体部署,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宣传文章等多种形式,利用报纸、媒体、网络等多种途径,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活动。
二、认真做好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据此,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现行有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凡现行财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的,以及与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请于2012年1月31日前专题报财政部。对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内容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从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