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更名为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的批复
(民函〔2011〕233号)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你基金会关于更名为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你基金会更名为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你基金会更名后,应当严格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加强煤矿尘肺病预防工作,推动我国煤矿职业病防治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