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20号)
根据《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加强了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资格的管理,现将具有有效注册登记资格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公告如下:
一、截至2011年7月31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有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合计2563家(名单见附件1)。
二、已被暂停注册登记资格但未恢复、在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3月31日前注册登记到期但未办理完毕延续资格的国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合计148家(名单见附件2),其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申诉或整改报告。逾期未提交申诉或整改报告的,其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资格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被撤销。
三、未在上述两款名单内、已被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撤销、注销注册登记资格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可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四、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有效注册登记资格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83号)和《
关于暂停28家企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资格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有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