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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53号 2011年9月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二、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 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 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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