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车型是指按车型分类,除轿车、越野车、客车以外的其他车型。
7.“设备购置内容”填写拟购置设备的标准名称。
8.《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录入表》中,单位车辆有编制的填列“编制数”,无编制的不填。
附件3: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
出借收入收支预算录入表编报说明
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预算录入表
1.本表的填报范围为中央行政和事业单位。反映2012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预算数。
2.“科目编码”和“科目名称”按照《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收入科目填报,填至目级科目。
3.“单位性质”分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垂管单位”、“驻外机构”和“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垂管单位是指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驻外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事业单位是指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不同情况,选填“中央和国家机关”、“垂管单位”和“驻外机构”。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应填报为“中央部门行政机关本级”,其他各级国家税务局填报为“垂管单位”;外交部机关填报为“中央部门行政机关本级”,驻外使领馆填报为“驻外机构”;中国科学院填报为“事业单位”。
4.“收入项目”填报单位取得相关收入的明细项目,由部门自行填写。
5.“上年结转”填报预计截至 2011年底累计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入库数减去截至2011年底财政预算已安排支出后的累计结转数。
6.“本年预算”填报预测的2012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安排支出预算录入表
1.本表的填报范围为中央行政和事业单位。反映2012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安排支出的预算数。
2.“科目编码”和“科目名称(项目)”按照《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科目填报,填至类、款、项明细科目。
3.“单位性质”分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垂管单位”和“驻外机构”和“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垂管单位是指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驻外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事业单位是指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不同情况,选填“中央和国家机关”、“垂管单位”和“驻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