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二)遗嘱经审查无效或者效力无法确认的;
(三)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的;
(四)继承同一遗产,遗嘱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五)利害关系人与遗嘱继承人就遗嘱内容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有争议的;
(六)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没有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
第十六条 除《
公证法》和《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法定继承公证:
(一)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二)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或者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已经处分了法定继承人申请继承的遗产的;
(三)法定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四)法定继承人不能协助公证机构完成核实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拒绝协助公证机构进行核实的;
(五)法定继承人之间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遗产的权属或者是否有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十二条、第
十四条规定的人有争议的。
第十七条 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应当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继承人不能亲自到受理继承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其表示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应当经过公证。
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公证机构仅需审查继承人个人的意思表示。
第十八条 受遗赠人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的,公证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有关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