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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当事人可以就继承被继承人某项遗产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也可以就继承被继承人数项遗产一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二个以上当事人继承同一遗产的,应当共同向一个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本条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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