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司法鉴定科研机构或者教学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技术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者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七条 应当掌握一门外语,并通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应当通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司法鉴定研究类副研究员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任助理研究员2年以上;
(二)有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任助理研究员期间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限前二位)参与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
(四)任助理研究员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000字以上)3篇以上。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司法鉴定研究类研究员任职资格:
(一)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
(二)有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任副研究员期间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研究课题;或一项国家级课题;
(四)任副研究员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000字以上)4篇以上,其中1篇须在国际著名刊物上发表;主编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以上。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司法鉴定应用类法医技术副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
(一)相关专业大学普通班(1970~1976年间)或者大专毕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任主检法医师7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本科或者硕士研究生学历,任主检法医师5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任主检法医师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