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每年的下半年进行,具体申报材料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章 评 审
第二十二条 司法部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公道正派,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每届评委不少于25人。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和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核材料。高评委办事机构对接到的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评审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准备工作。
(二)学术评估。高评委各专业学科组组织同行专家对送审的论著和司法鉴定文书等评审材料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价;组织对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破格申报评审人员的答辩工作;对申报评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鉴定能力作出评估,向高评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高评委办事机构将初步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分送各高评委成员审阅。
(三)评审。高评委召开评审会,参加年度评审的高评委委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各学科组向评委报告对申报评审人员的初步评审意见和推荐意见,评委对申报人逐一进行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评审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的,为通过评审。
(四)审批。评审结果经司法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五)送达。高评委办事机构负责向各委托评审单位发送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完成年度评审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自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会通过评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评审过程中发现伪造、提供虚假证书、证明或者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或者取消其已经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通过评审之后两年内,对评审结果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由呈报单位提出,司法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高评委学科组或者办事机构查证后,提交下次高评委评审会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