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报司法鉴定应用类物证鉴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含1970年至1976年高等院校普通班毕业),任工程师7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任工程师5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任工程师或从事司法鉴定工作2年以上;
(二)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专业技术,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丰富的检案经验,能独立解决有较大难度案件的技术问题,并能处理重大、疑难技术问题;
(三)任工程师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不少于4000字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限获奖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科研课题的第一完成人;
(二)作为第一责任入主持并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并在国际著名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具有其他特殊专业技能、取得重大专业成就的鉴定人员。
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本细则第七至十二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
第十三条 申报转评司法鉴定应用类副主任法医师或者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
(三)作为第一鉴定人,承担过100例以上案件的鉴定业务。
第十四条 从事法医临床或者法医病理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有医学专业学历;申报转评司法鉴定应用类副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的,应当具有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