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司法鉴定研究和司法鉴定应用两种类型。
司法鉴定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副研究员、研究员。
司法鉴定应用粪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高级工程师。
第五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象:
(一)在司法鉴定科研机构或者教学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技术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者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司法鉴定研究类和司法鉴定应用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第七条 申报司法鉴定研究类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任助理研究员或从事司法鉴定技术研究工作2年以上;
(二)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重要技术问题;
(三)任助理研究员期间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者作为主要研究人员(限课题承担者前二位)至少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四)任助理研究员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不少于4000字的本专业学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