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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
(2009年12月24日 人社部发[2009]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各级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劳动教养、法院、检察院机关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民警察。
  二、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是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日工作时间在2个小时以上、4个小时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计算;日工作时间在4个小时以上的,按加班1天计算。对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
  人民警察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三、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标准,正常休息日每加班1天80元,法定节假日每加班1天100元。
  四、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按加班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综合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一般每月不超过4天;刑侦、情报、侦察保卫、交通管理、派出所、监狱、劳教所等一线实战部门的人民警察,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一般每月不超过6天。各级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警力配备及节假日加班情况,确定本地区人民警察享受加班补贴的人员比例。
  五、各级人民警察管理机关要严格考勤,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规定,法定工作日之外不加班的,不得领取加班补贴,也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考勤和补贴的发放情况,要在本单位内公示。各级人民警察主管部门要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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