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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表 D2

文物建筑保护级别

一般情况

增值情况

XBT

XBT

取值说明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0

0.5,1.0,

1.5,2.0

依其文物价值高、低取值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XBT值不得小于1.0

a.在国际、国内仅有,有极高文物价值的;
  b.有极高文物价值的典型实物;
  c.有极高文物价值,在建筑史上有创造发明的;
  d.有极高文物价值并与重大科学发明或重大科学成就有关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0

0.5,1.0

依其文物价值高、低取值。



  D3.2.2 文物建筑组、群中的单座文物建筑XBT的取值按表D3。

  表 D3

文物建筑
  保护级别

一般情况

增值情况

减值情况

XBT

XBT

取值说明

XBT

取值说明

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

0

0.5,1.0

1.5,2.0

依其文物价值及主、附建筑的关系取值。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XBT值不得小于1.0

a.文物建筑组、群中的单座文物建筑属于表D2中取值说明的a,b,c,d四种情况之一者;
  b.有极高文物价值的主体建筑;
  c.有特殊文物价值的附属建筑。

-1.0,0.5

文物建筑组、群中单座文物建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XBT取负值;

a.次要的附属建筑;
  b.现代重建的文物建筑或现代经过重大维修的文物建筑,此处的重建或重大维修指采用新构件占70%以上者;
  c.文物价值明显低于该文物建筑组、群中其他文物建筑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0

0.5,1.0

依其文物价值及主、附建筑的关系取值。

-1.0,0.5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0

0.5,1.0

依其文物价值及主、附建筑的关系取值。

-0.5



  D3.2.3 文物建筑中的现代纪念建筑

  XBT=0

  D3.2.4 XBT值的确认

  由消防机构同文物部门及古建筑专家共同确认

  D4 烧损率S

 
 D4.1 文物建筑烧损率平定原则

  a. 烧损部分的文物价值;

  b. 文物建筑的结构及构件烧损情况;

  c. 在灭火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坏;

  d. 除了在重建时涉及的地基部分应列入外,通常不包括地面以下的基础部分。

  D4.2 评定单位

  单座文物建筑以座为单位进行评定。

  文物建筑组、群,以构成该组、群的各单座文物建筑逐座进行评定。

  D4.3 烧损率分类与取值

  D4.3.1 文物建筑中古建筑,古建筑组、群,石窟寺的烧损率分类及取值按表D4确定。

  表D4

烧损率分类

评价方法

烧损率%

轻微烧损

修复费占重建费的20%(含20%)以下;

建筑的主体结构未烧损,建筑的次要结构、构件仅有轻度烧损或有烟熏、火烤痕迹。

20

局部烧损

修复费占重建费的20%以上~40%以下;

建筑结构、构件有部分烧损,但不必落架即可修复。

40

大部烧损

修复费占重建费的40%以上~60%以下;

建筑结构、构件大部分烧损,需经部分落架才能修复。

60

基本烧损

修复费占重建费的60%以上~80%以下;

建筑结构、构件绝大部分烧损,需经全部落架才能修复。

80

全部烧损

修复费占重建费的80%以上;

建筑结构、构件全部烧损,需经重建才能复原。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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