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D2
文物建筑保护级别
| 一般情况
| 增值情况
|
XBT
| XBT
| 取值说明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0
| 0.5,1.0,
1.5,2.0
| 依其文物价值高、低取值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XBT值不得小于1.0
a.在国际、国内仅有,有极高文物价值的;
b.有极高文物价值的典型实物;
c.有极高文物价值,在建筑史上有创造发明的;
d.有极高文物价值并与重大科学发明或重大科学成就有关的。
|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 0
| 0.5,1.0
| 依其文物价值高、低取值。
|
D3.2.2 文物建筑组、群中的单座文物建筑XBT的取值按表D3。
表 D3
文物建筑
保护级别
| 一般情况
| 增值情况
| 减值情况
|
XBT
| XBT
| 取值说明
| XBT
| 取值说明
|
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
| 0
| 0.5,1.0
1.5,2.0
| 依其文物价值及主、附建筑的关系取值。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XBT值不得小于1.0
a.文物建筑组、群中的单座文物建筑属于表D2中取值说明的a,b,c,d四种情况之一者;
b.有极高文物价值的主体建筑;
c.有特殊文物价值的附属建筑。
| -1.0,0.5
| 文物建筑组、群中单座文物建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XBT取负值;
a.次要的附属建筑;
b.现代重建的文物建筑或现代经过重大维修的文物建筑,此处的重建或重大维修指采用新构件占70%以上者;
c.文物价值明显低于该文物建筑组、群中其他文物建筑的。
|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 0
| 0.5,1.0
| 依其文物价值及主、附建筑的关系取值。
| -1.0,0.5
|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 0
| 0.5,1.0
| 依其文物价值及主、附建筑的关系取值。
| -0.5
|
D3.2.3 文物建筑中的现代纪念建筑
XBT=0
D3.2.4 X
BT值的确认
由消防机构同文物部门及古建筑专家共同确认
D4 烧损率S
D4.1 文物建筑烧损率平定原则
a. 烧损部分的文物价值;
b. 文物建筑的结构及构件烧损情况;
c. 在灭火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坏;
d. 除了在重建时涉及的地基部分应列入外,通常不包括地面以下的基础部分。
D4.2 评定单位
单座文物建筑以座为单位进行评定。
文物建筑组、群,以构成该组、群的各单座文物建筑逐座进行评定。
D4.3 烧损率分类与取值
D4.3.1 文物建筑中古建筑,古建筑组、群,石窟寺的烧损率分类及取值按表D4确定。
表D4
烧损率分类
| 评价方法
| 烧损率%
|
轻微烧损
| 修复费占重建费的20%(含20%)以下;
建筑的主体结构未烧损,建筑的次要结构、构件仅有轻度烧损或有烟熏、火烤痕迹。
| 20
|
局部烧损
| 修复费占重建费的20%以上~40%以下;
建筑结构、构件有部分烧损,但不必落架即可修复。
| 40
|
大部烧损
| 修复费占重建费的40%以上~60%以下;
建筑结构、构件大部分烧损,需经部分落架才能修复。
| 60
|
基本烧损
| 修复费占重建费的60%以上~80%以下;
建筑结构、构件绝大部分烧损,需经全部落架才能修复。
| 80
|
全部烧损
| 修复费占重建费的80%以上;
建筑结构、构件全部烧损,需经重建才能复原。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