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C
表C1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与取值
烧损率分类
| 评价方法
| 烧损率%
|
房屋、构筑物
| 设备
|
轻微烧损
| 梁、柱、墙、板等承重构件及非承重构件保护层,外观受损或局部稍有剥落,主题结构保持完好。少量的门、窗,装修及室内水卫、电照、暖气、煤气具与特种设备(消火栓和避雷装置等公共设施)稍有变形或局部烧损。采用小修工程修复,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仅外观受损,使用功能和精确度未受影响,通过一般的维护、保养,即可修复。
2.少量零部件、附属件受损,使用功能和精确度基本未受影响,通过小修,进行简单的修理或更换,即可修复。
| 10
|
一般烧损
| 梁、柱、墙、板等承重构件及非承重构件保护层,局部剥落或碳化,个别主体构件出现细小裂缝或烧损。木结构门、窗、装修局部碳化,翘裂或烧损。钢结构门、窗局部变形、翘曲。室内水卫、电照、暖气、煤气具与特种设备(消火栓和避雷装置等公共设施)局部变形或烧损。修缮时需牵动或拆除少量主体结构,采用中修工程修复,方能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 符合下列条件:
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损坏,导致部分使用功能和精确度降低或丧失,需通过项修,部分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修复。
| 40
|
严重烧损
| 梁、柱、墙、板等承重构件及非承重构件保护层,部分严重剥落,局部露筋或开裂,个别主体结构倾斜或塌落。木结构门、窗、装修大部分严重碳化或烧损,钢结构门、窗大部分严重变形,部分脱落。室内水卫、电照、暖气、煤气具与特种设备(消火栓和避雷装置等公共设施)大部分严重变形或烧损,修缮时需牵动或拆除部分主体结构,采用大修工程修复,方能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或关键零部件损坏,导致大部分使用功能和精确度降低或丧失,必须通过大修,全部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修复。
2.部分使用功能或精确度虽不能修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但能满足使用要求,尚可使用。
| 70
|
全部烧损
| 梁、柱、墙、板等承重构件及非承重构件保护层,大部分或全部严重剥落、露筋或断裂,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门、窗、装修及室内水卫、电照、暖气、煤气具与特种设备(消火栓和避雷装置等公共设施)大部分或全部烧毁脱落。已无修复价值,需采用翻修工程,拆除重建。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烧损后无法修复使用。
2.大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或关键零部件损坏、失去了原有的全部使用价值。
3.修复费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废标准。
4.经过鉴定,大修后虽能修复,但不如更新经济的;或大修后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 100
|
注:
1.房屋、构筑物烧损率评价单位:幢、间。
2.设备烧损率评价单位:台、套、只、个、座、条、节、辆等。
附录D
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D1 计算公式:
D1.1 单座文物建筑
HS=CX(XB+XBT)XS …………………………………………………………………(D1)
式中: HS--文物建筑火灾损失额,元;
C--文物建筑重建费,元;
XB--文物建筑保护级别系数;
XBT--文物建筑保护级别调节系数;
S--烧损率(%)。
D1.2 文物建筑组、群
n
HSZ=ΣHSi(I=1,2,3,……n) ………………………………………………………(D2)
I=1
式中:HSZ--文物建筑组、群火灾损失额,元;
His--组成文物建筑组、群的各单座文物建筑的火灾损失,元;
n--文物建筑组、群中发生火灾的单座文物建筑数。
D2 文物建筑重建费C
由文物部门参照当地有关部门颁布的古建筑修缮概(预)算定额,依据发生火灾时的实际修缮费用提出。
D3 XB、XBT系数的取值
D3.1 XB的取值按表D1
表 D1
文物建筑保护级别
| XB值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4.0
|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 3.0
|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 2.0
|
待定文物保护单位
| 一般为2.0,特殊情况为3.0或4.0
|
D3.2 XBT的取值
D3.2.1 单座文物建筑XBT的取值按表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