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对已掌握的和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及时做好化解工作。建立责任制,在认真梳理、及时登记的基础上,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明确专人负责调解,一抓到底。要区分轻重缓急,对一般的矛盾纠纷,及时就地调解;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组织力量集中化解,必要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同志要亲自参与调解;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容易激化,通过人民调解难以有效控制和化解的疑难矛盾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引导当事人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加以解决,避免出现严重后果。专项攻坚活动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能替代日常调解工作,在化解陈年积怨的同时,要积极预防化解新的矛盾纠纷,避免矛盾积累。要在人民调解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平等自愿和不妨碍当事人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三、通过专项攻坚活动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
要通过专项攻坚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调整、整顿、巩固、充实人民调解组织,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网络。根据形势需要和矛盾纠纷特点,积极探索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战斗堡垒作用。
要通过专项攻坚活动,进一步锻炼队伍,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服务大局、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趋向,积极探索建立懂政策、懂法律、会做群众工作、热心人民调解的专业化、社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真正做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工作。
要通过专项攻坚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体制机制创新。通过专项攻坚活动,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提高规范化水平和调解工作质量,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使调解优先的原则更好地贯穿于群众自治、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活动中,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衔接有序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巩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成果,使矛盾纠纷得到更加有效的预防化解。
要通过专项攻坚活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建设。充分发挥工作优势,强化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和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消除一批影响社会稳定的陈年积怨和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推动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开展,真正体现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巩固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为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