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
(司发通[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部决定于2010年在全国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集中力量,化解一批多年积累的矛盾,消除陈年积怨,有效预防新矛盾,不断巩固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现就活动的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项攻坚活动的任务
认真贯彻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一定区域内比较突出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矛盾纠纷,多年积累的、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以及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集中开展排查调处,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的胜利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专项攻坚活动的方法和措施
要对已掌握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认真总结近年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往调解工作中遗留下来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统计、梳理和分析,按照纠纷性质、积压时间、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制定有针对性的调解预案,为开展调解做好充分准备。
要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便民利民、方便快捷的特点和优势,广泛动员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深入村组、社区、厂矿、企业,主动排查矛盾纠纷。通过排查摸底,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发现陈年积怨和新的纠纷苗头,反馈纠纷信息,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努力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