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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暂行办法(2011修订)

  第四十二条 协会对进行经费资助的课题成果择优适时推广,定期评奖。

第八章 对外合作研究课题的参与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参与并管理的对外合作研究课题应立足行业发展理论与实务前沿,本着合作研究、成果共享的原则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协会应邀参与的对外合作课题,由提出合作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协会发出书面邀请,并提供拟申请项目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协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研究决定是否作为合作方参与课题申请。

  第四十六条 协会参与的对外合作研究课题,申请项目时明确要求填列“合作研究单位”的,协会盖章后,申请人还应将正式申请材料提交协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协会指派参与对外合作研究课题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学术研究水平;

  3.真正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 协会邀请外部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国家级以上课题的,应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各项要求。

  第四十九条 协会参与的对外合作研究课题成果应经协会审阅后,方可正式对外提交。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31日起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招标课题申请书(略)

  附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定向委托课题项目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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