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延期;
7.中止课题;
8.撤消课题;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协会撤消课题:
1. 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 剽窃他人成果;
5.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消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属于第1、4项情形的,协会将不再委托其承担新课题的研究;属于其他情形的,协会在两年内不受理其新课题的申报。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在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定稿后应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
第三十五条 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重大课题可采取会议鉴定方式。
第三十六条 课题鉴定专家由协会从协会专家库中确定,专家的挑选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水平,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并有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学术声望;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选定3-5人;
3.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超过1人;
4.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课题鉴定应结合不同课题的特点,按照下列标准和内容进行:
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