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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暂行办法(2011修订)


  6.劳务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7.其他费用: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及其它必要支出。

  第二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课题经费一般分二次拨付。一般第一次拨款额为课题经费的40%,在《课题立项通知书》下达之后一个月内拨付,课题负责人在其所在单位收到拨款后,及时将所在单位开具的发票交协会,未及时送交发票者,不予拨付后续款项;经费余额待课题评审结项之后拨付,课题负责人在其所在单位收到拨款后,及时将所在单位开具的发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经费决算表》提交协会。

  第二十五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凡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的,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继续课题研究的,恢复拨款。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课题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协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因课题负责人的特殊原因中止研究工作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予以撤消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协会有责任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鉴定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组成员在从事课题研究过程中,应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抄袭和剽窃行为。

  第三十条 协会不定期地对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课题负责人应根据检查要求,向协会提交课题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课题期中和结项时,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中期进展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结项审批书》。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协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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