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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暂行办法(2011修订)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书面推荐;

  2.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并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公开招标课题,并且过去已承担的公开招标课题已经结项。

  第八条 协会组建课题申请评审委员会,对课题申请人的条件、课题设计论证、完成课题的条件和保证、提交的成果、经费预算以及课题申请人推荐的课题的研究价值等进行评审。

  第九条 协会收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招标课题申请书》后,提交协会课题申请评审委员会评审。课题申请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课题方能通过评审。

  第十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及与本人有关的课题评审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协会对评审通过的申报课题审核批准后,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课题协议。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课题编号方式为:年份-G-号码。

第三章 定向委托课题的委托和立项

  第十三条 协会作为委托人,结合行业发展中的重大热点、难点以及前瞻性问题的研究需要,设立专门课题,委托1-2名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受托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定向委托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与协会签署《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定向委托研究课题项目书》,项目书一式2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定向委托课题项目书》经审核通过,协会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定向委托课题项目书》作为具有约束力的课题协议。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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