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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暂行办法(2011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暂行办法(2011修订)
(会协办【2011】29号 2011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课题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课题的管理工作由协会研究发展部组织实施。课题立项提出部门应于每年年初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年度课题研究计划建议,由研究发展部汇总,报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经批准后,如需调整,在履行协会领导审批手续后,纳入协会课题管理。

  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经批准后,可在协会网站、会刊等媒体公告。

  第三条 协会管理的课题包括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自主申请、对外合作研究等四种方式设立或参与研究的课题。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设立的课题(以下简称“公开招标课题”)是指,协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面向行业内外公开征集课题主持人(组)组织并开展研究,并准予立项的课题。

  通过定向委托方式设立的课题(以下简称“定向委托课题”)是指,协会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由特定课题负责人组织并开展研究的课题。

  通过自主申请方式设立的课题(以下简称“自主申请课题”)是指,协会对申请人自愿就行业重大热点问题所提出的研究申请,经研究决定,准予立项的课题。

  对外合作研究课题是指,协会与外部个人或单位,达成国家级以上课题共同申请的意向,开展合作研究的课题。

第二章 公开招标课题的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课题申请人根据协会公开发布的年度课题研究计划,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招标课题申请书》,并将申请书一式25份及电子文档报协会。

  第五条 公开招标课题,可以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并组成3人(含3人)以上的课题组,课题组应指定1名课题负责人。课题申请书应由课题负责人签名报出。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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