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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办理的在港设立的处分内地财产的遗嘱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办理的在港设立的处分内地财产的遗嘱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17日 司办通[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2002年司法部律公司《委托公证业务规则》附件一《继承遗产声明书格式》,以及2008年10月31日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通告第713号]对前述《继承遗产声明书》修订后的格式有关规定,在不能获得香港高等法院检定的情况下,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可以按照规定的方式办理在香港没有遗产的被继承人在港设立的处分内地财产的遗嘱公证。各公证机构在办理香港居民处分内地财产的遗嘱公证时,请按上述《规则》办理,不得拒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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