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进一步规范柠檬酸(盐)出口,国家将对柠檬酸(盐)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贸易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自2011年1月1日起,流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2款的,一经核实,将立即停止其柠檬酸(盐)出口许可,并在今后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的企业进行初审,于2011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商务部(外贸司)。
中央管理企业于2011年11月15日前直接将申请材料(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一)符合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且须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1、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2、环境保护部公告的柠檬酸(盐)环保达标排放企业名单(复印件);
3、生产企业须提供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2011年有出口业绩的生产企业须提供2011年柠檬酸出口报关单及对应的出口核销清单,2011年有出口业绩的流通企业须提供2011年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购销合同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核销单;
5、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2011年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二) 新申请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的生产企业须提供符合本规定(一)款1、2、3、5的相关材料。
(三)2011年已获得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的企业和新申请的流通企业只须提供符合本规定(一)款1、5的相关材料,已获得上一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的生产企业须提供当年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排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