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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7号――公布2012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67号)


公布2012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12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格桑多吉 耿协威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邮政编码:100731
  电 话:010-65197107 65197432
  传 真:010-65197447
  邮 箱:gesangduoji@mofcom.gov.cn
  gengxiewei@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2012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2012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具备有效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须列入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柠檬酸(盐)达标排放企业名单;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具备有效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出口(或国内销售)产品必须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生产企业采购柠檬酸(盐);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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