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6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12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分配原则》,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格桑多吉 鲁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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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2012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分配原则
一、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磷矿石,是指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号为: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项下所有品种的商品。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具备有效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08-2010年,西部地区企业至少一年磷矿石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万吨,其他地区的企业年均磷矿石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万吨;
3、具有磷矿采矿许可证(综合回收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石的企业,须具有主矿种采矿许可证及相关地质报告或储量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证或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4、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报告;
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