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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2011年第十六期第十七期和第十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五)每日营业结束后,各行应按照先基本代销额度后机动代销额度的顺序计算当日实际销售量,并将已经申请到但尚未售出的机动代销额度全部退回柜台中心系统。每日退回机动代销额度数须手工和国债登记公司进行核对。如果某行日终退回某一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超过了该行该期国债单笔申请上限的70%,则于次日自动停止该行申请该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一天,如果同一发行期内两次出现此类行为,自动停止该行申请该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的权力。

  (六)2011年10月20日营业结束后,各行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经与国债登记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全部转为柜台中心系统机动代销额度,自2011年10月21日起接受各行申请。

  (七)公告公布日至发行开始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该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该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

  (八)第十六期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3.3‰,分配比例为:各行3‰,国债登记公司0.15‰,财政部0.075‰,中国人民银行0.075‰。第十七期和第十八期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4.3‰,分配比例为:各行4‰,国债登记公司0.15‰,财政部0.075‰,中国人民银行0.075‰。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手续费纳入各自2011年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二、提前兑取

  (一)各行提前兑取手续费率为兑取本金额的1‰。

  (二)从2011年10月15日开始计算,持有三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12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持有第十七期和第十八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八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三)付息日和到期日前7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付息日恢复办理。

  三、债权托管

  (一)三期国债实行电话复核查询下的二级托管体制。国债登记公司应通过债权复核查询电话(400-666-5000)为投资者提供截止到上一日国债余额查询服务。

  (二)三期国债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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