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首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
(2010年3月8日 司发通[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日,司法部印发了《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执行
《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2010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重要意义
《
公证法》第
十九条确立的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是针对公证员队伍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和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为目的的一种公证员任职制度。有利于壮大公证员队伍,特别是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有利于保障公证工作的开展,满足社会需求,推动公证事业的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开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机构对此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
二、切实把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
公证法》对公证员考核任职的条件和程序做了原则规定,《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
《实施办法》对法律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操作性。各地要严格按照《
公证法》和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
(二)总量控制原则。《
公证法》第
十八条规定的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是公证员任职的主渠道,第十九条规定的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重要补充。因此,通过考核任职途径担任公证员的数量要实行总量控制。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考核任职的公证员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新配备公证员总数的三分之一。部分省份因特殊情况确需放宽幅度的,要报司法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