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有效期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2012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变更的,须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同时换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如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和证面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关税配额管理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九条 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
企业在报关进口的1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核销函到关税配额管理机构预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函须列明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号、报关单号、报关数量、报关日期、报关口岸等。预核销的已使用配额不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企业可就预核销数量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办理全部付汇、清关手续后,须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原件到关税配额管理机构正式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3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退还
企业须将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有效期满后15日内退还关税配额管理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归入全国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第十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总量。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关税配额管理机构提醒首季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用配额,对次季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给予警示和警告,对第三季度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暂停发放新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等措施。
企业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2013年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设定依据。
第十二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