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切实开展监所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分级管理。省监狱局、劳教局要对所属监狱、劳教所逐个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对安全风险较大的监所实行重点管理。要积极拓展信息收集渠道,把日常工作和隐患排查中掌握的信息,作为安全评估的信息基础;要做到评估联动,认真筛选有效信息;要做到处置联动,对安全评估问题严重的监所,一方面由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主要领导对相关监所领导进行谈话;另一方面由监狱局、劳教局分管领导带领有关职能处室与监所共同研究防控措施,指导监所开展针对性防范工作,有关职能处室和监所督察组实行督办整改。
三、切实加强整改,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监狱劳教所的各类安全隐患已经查出,关键在整改。司法厅 (局)和监狱局、劳教局要认真研究本地区、本单位排查出的各类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分类梳理,分类研究,切实加强整改。要建立健全整治工作机制,对能够立即解决的,责成各监所立即进行整改,对于近期无法予以解决的问题与隐患,要进行统筹规划,制订有效方案,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期限和相关责任人,确保按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确保在整改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要严格执行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做到整改内容、标准、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六落实”,彻底解决存在的隐患和突出问题。对未能限期完成整改的责任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难以整改的监所,司法厅(局)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凡不具备关押、收容、收戒条件的监所要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将罪犯、收容、收戒人员调出。通过整改切实提升监所管理水平,确保监所持续安全稳定。
四、加强领导,深入开展督察和检查
司法厅(局)长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对本地区监所管理工作负总责、亲自抓,亲自组织检查和警务督察。司法厅(局)和监狱局、劳教局要切实加强对监所管理工作的督察指导,定期听取专项活动情况的汇报,分析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监所联系点制度,司法厅(局)和监狱局、劳教局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联系监狱劳教所,加强对管理工作薄弱单位的指导督办。要组织检查组,采取夜查、暗访等多种形式,深入监所一线进行突击检查。要建立健全督察责任追究机制,坚决克服检查督察过程中存在的自身不正,不敢履行督察职责;怕得罪人,不愿履行督察职责和业务不精,不能履行督察职责的现象。对于在督察过程中应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发现、应责令整改而未责令整改、应上报上级机关而未上报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及时建立起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