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推进监狱劳教企业结构调整
各地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和监狱劳教企业结构调整力度,保障生产安全。一是严格生产项目准入管理,严格执行罪犯、劳教人员劳动项目安全许可制度,对拟引进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严防引进不适合罪犯、劳教人员劳动的高风险项目。二是加强对现有生产项目的管理和监测,凡是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要立即停产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三是加强对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明确整改目标和具体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和措施,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四是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发展在本行业内前景较好或产品具有一定优势的企业,依托优势企业发展合作性的加工业、原材料生产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发适宜政府采购、订货和满足监狱劳教系统内部需要的生产项目,逐步退出人身事故发生率高,生产安全难以保证的危险行业。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监狱劳教单位、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一是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司法厅(局)长、监狱 (劳教)局长是本地区监狱劳教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监狱长 (劳教所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监狱劳教单位负责同志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逐级落实领导责任,切实担负起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要经常过问,经常研究,经常检查。二是严格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监狱劳教单位,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对事故多发单位要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实行挂牌督办制度。三是加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对发生的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对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的,无论涉及谁,都要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
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素质
各地要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努力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一是要按照强化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对警察、职工及罪犯、劳教人员实行分类教育和培训,系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要求等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操作技能。二是加强专业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要定期对安全监督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生产专业培训,继续抓好监狱劳教单位负责同志、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入监(所)罪犯劳教人员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做到100%持证上岗。三是既要重点抓好安全月各项宣传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普及安全知识,又要将安全宣传工作日常化,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