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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佳”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书、证明等材料的有效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财务数据为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证的材料,税务数据为税务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1.“行业(领域)”、“编号”由遴选工作办公室填写。
  2. 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数据精确到个位。
  3.“推荐部门意见”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监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
  4.“中小企业”指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5.“安全产品”指以安全检测、监测、监控、预警、控制、保护等设备、仪器仪表,个体防护用品、安全避险与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信息化应用软件等为重点,应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冶金、职业健康及应急救援等行业或领域,且已经通过相关政府部门/机构专业机构的认证、认定的产品及服务。
  6.“研发项目”指近3年列入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研究开发的项目、课题、专题等。
  7.“安全科技产品收入”指近3年企业符合安全科技产品要求的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8.“安全技术新产品利税总额”指符合安全产品遴选范围,且在近3年内投入市场创造利润和实现纳税的总额。
  9.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认定: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10.“已完成的科技成果”指已经通过省部级科技部门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
  二、主要证明材料
  主要证明材料目录所列的项目均需提供相应的文件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企业获得认证情况”指国家、省(部)级科技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或进入国家、省(部)级科技创业(创新)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技术(软件)开发园区等的证书。
  2.“安全产品获得认证情况”指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检测报告;涉及安全标志认证、防爆证书、计量器具的计量许可证书及涉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许可证书、省部级以上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产品或软件产品证书等。
  3.“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指近3年内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5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3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拥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知识产权类别”指已授权或受理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自主知识产权数量认定:1)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1项;2)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可分别计算项目数;3)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或获得受理为准。
  4.“项目获得政府科技资金支持情况”指近3年内企业获得省级以上政府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列明资助项目名称、资金名称、资金额度及项目执行的期限。
  5.“科技成果获奖情况”指近3年内科技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情况。
  6.“安全科技产品技术标准”指相关技术标准。应依次列出标准名称、类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号或备案号。
  7.“其他证明材料”指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技术性收入情况表和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技术新产品(服务)及企业全部产品(服务)创造的纳税总额等税务证明材料等;科技创业(创新)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技术(软件)开发园区企业提供的园区企业证明材料;近3年完成的企业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报告及清单复印件。

  安全生产“百佳”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遴选
  申报书

  一、企业基本情况(1)

  行业(领域):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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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提供申报书中规定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如有侵权,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推荐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申报信息可否公布

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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