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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发7号文件和国务院残工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三、突出重点,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要不断拓宽法律服务的领域,着力在残疾人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生活救助、住房、教育、就业等领域开展法律服务。继续深入开展“残疾人维权示范岗”活动,确定一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相对集中地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倡导律师事务所与当地残联签订服务协议,在残联设置法律服务办公室,专门为残疾人服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注意安排对残疾人有深厚感情、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擅长办理有关案件的人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要选择对残疾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根据残疾人意愿,尽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及时解决纠纷。大力加强基层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将服务领域不断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延伸,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加强与街道、村(居)委会的联系,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上门提供法律服务,定期走访残疾人家庭,保障残疾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获得法律帮助。要突出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对经济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律师事务所要减免服务收费,公证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费。要探索建立专项基金,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法律服务所减免费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要进一步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国家残疾分类分级标准即将出台,要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降低残疾人法律援助门槛,对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等群体的法律援助申请免除经济状况审查,使更多的残疾人能够获得法律援助。要建立完善各项便残助残措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健全便民服务窗口,在临街一层设置专门的接待场所,配备必要的无障碍服务设施。在各级残联和基层社区、福利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为残疾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要开通残疾人“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审查残疾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要深入学习推广“盘龙经验”,不断探索为残疾人服务的新途径和方法。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要适应残疾人的不同需求,尽量使用电话、邮寄、网络等方式进行联系,办理有关申请、受理等事项,必要时上门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要加强与民政、团委、妇联、残联、老龄委等部门的配合,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形成关爱残疾人、奉献残疾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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