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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五)向被督察地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书面通报专项督察意见,指出文物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六)要求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限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并适时对被督察地区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在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实施文物安全专项督察或者在其他工作中,发现文物、博物馆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直接向被检查单位发《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四条 对按本规定提出的督察、督办意见和文物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督察建议:
  (一)对发生的文物安全案件,不及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造成文物损失扩大的;
  (二)瞒报、迟报文物安全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意见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
  第十五条 按照文物安全监管与行政执法情况公示公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安全工作情况及文物安全案件进行专项通报、季度通报和年度通报。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加盖国家文物局行政执法督察专用章,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文物安全案件登记表》
  2.《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
  3.《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
  4.《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附件一:文物安全案件登记表
  [ ]第  号

案件名称

 

接案日期

 

案件来源及联系人

 

案件性质

 

承办人员

 

 

 

案件

基本

情况

       

领导

批示

   

案件

处理

    
 

督办

情况

督办

时间

督办

方式

答复情况

 

  

 

  

 

 
   

 

 

 

 
  

 

 

 

 

督察

督办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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