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向被督察地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书面通报专项督察意见,指出文物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六)要求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限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并适时对被督察地区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在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实施文物安全专项督察或者在其他工作中,发现文物、博物馆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直接向被检查单位发《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四条 对按本规定提出的督察、督办意见和文物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督察建议:
(一)对发生的文物安全案件,不及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造成文物损失扩大的;
(二)瞒报、迟报文物安全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意见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
第十五条 按照文物安全监管与行政执法情况公示公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安全工作情况及文物安全案件进行专项通报、季度通报和年度通报。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加盖国家文物局行政执法督察专用章,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文物安全案件登记表》
2.《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
3.《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
4.《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附件一:文物安全案件登记表
[ ]第 号
案件名称
| | 接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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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及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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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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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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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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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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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
情况
| 督办
时间
| 督办
方式
| 答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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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
督办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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