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纪录统计和公布实施细则》的通知
(体竞字[2011]186号)
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各参赛单位、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纪录统计和公布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纪录统计和公布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简称七城会)决赛纪录的统计和公布工作,依据《
关于我国运动员创造的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和全国纪录管理办法》(简称
《管理办法》,[89]体训竞综字34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田径、游泳、射击、射箭、举重、自行车6个项目在七城会上创(超)纪录的统计和公布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七城会决赛期间,田径、游泳、射击、射箭、举重、自行车项目统计和公布的纪录分别是:
田径项目:创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亚洲青年纪录、全国纪录、全国青年纪录、全国少年纪录;
游泳项目:创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
射击项目:超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创全国纪录;
射箭项目:超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创全国纪录;
举重项目:超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亚洲青年纪录,创全国纪录和全国青年纪录;
自行车项目:超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亚洲青年纪录,创全国纪录和全国青年纪录。
第四条 七城会决赛期间,同一小项的同组(轮)比赛中,多人(队)成绩刷新原纪录成绩的,大会只统计并公布其中最好成绩为创(超)该项纪录。
同一小项的不同组(轮)比赛中,后组(轮)最好成绩高于前组(轮)最新成绩者,方统计并公布为创(超)该项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