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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内部调查应当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对理财产品销售质量进行调查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还应当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身份进行调查。

  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当在审查销售服务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当销售的情况。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

  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报告,报告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销售前10日,将以下材料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

  (一)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

  (二)内部审核文件;

  (三)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六)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三)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

  (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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