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将前条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对公司设立或更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审查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应将许可结果抄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条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从事经济工作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
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诚实守信,无《
公司法》第
147条所列情形。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免除上述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业务以股权投资、管理及支持性服务为主。
第十二条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不得动用、截留、侵占集团内保险中介子公司代收的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
第十三条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与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间的业务行为、共同推广行为、信息交互运用或共享营业设备或营业场所等,不得损害客户权益。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客户资料、信息的共享和使用,不得违背相关法规的规定及客户的意愿。
第十四条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