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拥有5家及以上的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且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四)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股东可以作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及货币出资设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但是,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更名的方式转换为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
第七条 申请设立或者更名为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设立申请书或者更名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立或更名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拟成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的名称、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章程;
(三)可行性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四)筹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团内各公司的股权整合方案、股权结构、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员工及债权处置方案等;
(五)创立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者更名的决议;
(六)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股份认购协议等,投资人是机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其他背景资料以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集团重要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依法成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九)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