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11〕54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加强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监管,防范保险中介集团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
《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服务集团是指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企业组成的企业法人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且保险中介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
第三条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名称中应含有“集团”或者“控股”字样。如:“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销售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估集团(控股)公司”等。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前款所列名称。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成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